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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股票配资网 体验VR游戏过程中受伤,责任谁来承担?
发布日期:2024-10-11 11:42 点击次数:161
案例背景:
股票配资月配的杠杆比例一般在1:1到1:10之间,这意味着投资者可以借入1倍到10倍的资金进行投资。高杠杆可以放大投资收益,但同时也会放大投资风险。
VR,是“虚拟现实(Virtual Reality)”的简称,即通过技术手段创造出一种逼真的虚拟三维环境,借用特殊设备把人的意识带到一个集视觉、听觉、触觉为一体的逼真虚拟环境中。近年来VR技术风靡全球,已经融入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各领域,为我们的生活提供极大便利。VR游戏也因其较强的可交互性、沉浸性吸引一众玩家参与其中。
身处VR环境中,玩家身体和意识的原有连接被打破,这极大地提高了游戏的真实感,为玩家带来前所未有的感官体验。同时也使得玩家大脑对身体的控制受到较大影响,较其在现实世界中玩游戏更加容易遭受人身损害。因此,经营者负有以积极行为防止危险、保护玩家人身安全的义务,否则,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,应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。
基本案情:
2018年,周某和朋友来到“某VR虚拟现实游艺馆”体验VR游戏。体验前,周某明确告知该公司员工自己是第一次体验VR游戏。但纵观游戏全程,该公司员工从未告知周某任何注意事项,且除周某要求调换游戏场景之外,该公司员工未安排任何员工陪同、指导游戏。后周某在游戏中受到惊吓而摔伤,产生各项损失。
周某找该公司索赔未果,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承担医疗费、营养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各项损失。该案历经一审、二审,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周某的大部分诉请。(注:案例来源——人民法院案例库“参考案例”)
律师分析:
VR游戏因其沉浸性、临境感的特性,经营者应当对玩家履行人身安全保障义务。VR游戏中所显示的虚拟环境使玩家可以体验到各种形式的恐怖场景,从而产生紧张、刺激的情绪和行为。身处VR世界中,玩家的身体和意识的原有连接被打破,其自我认知、空间感、距离感都受到虚拟世界影响,大脑无法对现实环境作出良好预判,更无法规避危险,因此其在游戏过程中更容易遭受人身损害。因此,经营者应在玩家体验VR游戏过程中,采用积极举措保护其人身安全,防范危险发生。
关于侵权责任认定,民法典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被告公司客观上未采取任何手段来防止损害结果发生,既未事先评估周某的身体状况和对周某进行安全风险提示,也未提前告知周某游玩注意事项,在体验过程中也未派员全程监督、保护,更未能保证体验区域的硬件设施处于安全状态。被告公司行为存在过错,与周某遭受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应当对周某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。
律师介绍:
戴文星,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,京师律所(全国)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,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服务工作,业务领域包括公司股权纠纷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、房地产开发纠纷、执行异议之诉纠纷、侵权纠纷等,为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。